案例回放: 王某某,新加坡人,2004年8月进入某跨国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任首席代表,双方签订雇佣合同。合同约定,雇用期限3年,年收入120万港币,带薪休假20天,……无任何理由,双方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等。2006年王某某接受海外tony公司教学培训。2006年8月9日,王某某发函给跨国公司,要求公司将考试主管的费用汇入其香港某账户。2006年9月12日,tony公司向上海代表处出具培训费发票,金额1.6万美金。并载明可向tony公司支付此款。9月18日王某某递交费用申请表,申请培训费164670余元。9月20日,某跨国公司向王某某香港某账户汇入该笔培训费。然2007年1月,某跨国公司偶然的机会,才知道王某某并未支付培训费。于是,2007年2月2日,某跨国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雇佣合同。 王某某不服,先后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要求公司撤销违纪解约通知,给付代通金(3个月工资),给付解约补偿金,给付20天年假折算工资等。 法院判决,判决公司支付3个月代通金,支付带薪年假兑换工资数额若干。 问: 法院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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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员[admin] 2007-12-25 11:53:21 回复: |
(接上)同时,法院在判决书内没有提到的隐含问题是,员工在诉讼或仲裁中不能又要求撤销解约通知,又要求赔偿。因为撤销解约通知,意味着双方的雇佣关系(一般劳动争议中为劳动关系)的恢复,员工此时,当然就不能再要求由于公司违法解除解除合同后产生的赔偿金,所以,两者只能选其一。 特别提一句,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劳动合同法下,法律对公司解约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公司要做好更严格的解约程序保证自己的解除合同的理由和证据都足够充分,才不至于产生上述违法解约的风险。 3、根据合同规定,公司无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没有按约提前通知的,应当给付员工3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但是由于不是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劳动合同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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